司法为民理念助力案件圆满和解

 

人海信息网新疆讯 为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、党史学习教育成果,切实把学习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的工作实效,岳普湖县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最大限度推动民事诉讼调解和履行兑现工作,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。近日,该院通过调解手段,高效办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。

案情回顾:被告张某承包了岳普湖县某乡镇学校翻修工程,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资质,故借用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,工程中标后,被告张某因资金困难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人原告王某。该工程经原告王某施工竣工结束投入使用。经审计,该工程总造价为153余万元,岳普湖县教育局将该笔工程款转给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,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税费、农民工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后,将123万元支付给被告张某,被告张某又将123万元工程款转支给原告王某,由于事先三方未就扣除费用事项进行明确约定,王某不同意自行承担30万元的扣除费用,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,原告王某将被告张某、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。

承办法官接案后,积极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,由于当事人争议较大,未能调解成功,该案按期开庭审理。庭审结束后,考虑到法官不能就案办案、机械办案,办案既要“案结”更要“事了人和”,只有让当事人心服口服,群众才能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,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在“司法为民”理念的指引下,承办法官决定在征得三方同意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庭后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承办法官依据庭审中已查清的案件事实,进行了有的放矢的调解,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,被告张某同意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分两次将30万元工程扣除款支付给王某,新疆建设工程公司附有监督付款责任。一起涉及三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圆满和解。

“利民之事,丝发必兴;厉民之事,毫末必去”。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教育开展以来,该院将将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到每起案件,将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神圣使命、将人民满意作为第一标准、将积极推进改革作为应有担当,以实际行动切实解决案件当事人“急难愁盼”的问题。截至目前,共受理民事案件796件,以调解方式结案639件,调解率80.28%。为推动岳普湖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。(许怡倩 程金国)


创建时间:2021-07-24